2020-08-19
探讨如何解决政府采购“支付难、结账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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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跟大家探讨一下有关政府采购“支付难、价格难”的问题,首先要探讨这些我们先要了解一下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原则及基本内容,下面就让大家一起看一下。
一、政府采购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及内容
要以尊重市场主体意愿自治和合同订立自由的原则,结合《民法典》的思想,强调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必须在“双方平等自愿”原则和基础上进行。因此,政府采购的合同订立应包括资金支付的形式、方式、时间节点、期限、违约责任等。同时也应强调,不得要求属于中小企业的供应商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除了再次强调“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等规定外,还应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二、规范的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行为
要依据《条例》的相关要求,针对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特点,从四方面规定采购人的支付行为。一是对资金支付时间期限的规定。应规定采购人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长不得超过60日;二是对资金支付方式的规定。应包括不得强制供应商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三是除法规另有规定外,采购人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四是对**金的形式与返还方式进行明确规定。
三、应明确地列出违规的主要表现形式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人们把延迟、拖欠款项当为一种小事,使之变成了一种顽疾。因此,应参照《条例》的做法,明确地列出在资金支付过程中违反规定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是采购人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金;二是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资金;三采购人是不得强制要求供应商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四是采购人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四、明确监督管理职责
《条例》规定: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是资金支付的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审计机关依法对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那么,对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资金支付问题,不仅只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事,其他监管部门也有责任。
五、对违法行为联合惩戒
对于在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中问题的处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虽然有相应的处罚规定,但没有威慑力,总有采购人采取各种方式规避,而这次《条例》的出台,为政府采购员监管部门加强对资金支付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提供了法规依据。
因此,在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管理中,要实行联合惩戒。一是财产罚。政府采购也应按《条例》的规定,对迟延支付款项的,采购人应当给供应商支付逾期利息。如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二是行为罚。应依据 《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是信用罚。政府信用是整个社会信用的表率,政府采购活动更应该强化信用意识,因此,也应明确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供应商款项义务的,其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所以我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制定一些必要的法律条例,来约束一些逾期延迟支付的行为,可以进行一些适当的罚款来提醒,大家对此有啥看法,欢迎大家积极发表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