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3
西安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辰和咨询
区内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降低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交易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西财办采[2023 ] 4号)《西安市深化营商环境突破年行动方案》精神,以及《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制试点工的通知》(市财函[2024] 1032号)文件要求,决定在高新区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实行“承诺+信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适用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竟争性谈判、竟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法定政府采购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通过网上商城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承诺+信用管理"准入管理制,继续按照网上商城相关交易规则执行
二、具体应用
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时,可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相关材料进行简化,供应商只需以书面形式提供规定格式的《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详见附件),即可替代以下材料:
l.财务状况报告(表)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为确保项目履约质量,强化信用记录结果的运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五)项及特定资格条件,不在承诺范围内。不适用的情形如下: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3.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三、承诺审查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依据投标(响应)供应商提供的承诺函,就其是否满足具体《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相关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四、承诺责任
供应商应对其资格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承诺,视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于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如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试点时间为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至2025年12月31日截止,各代理机构在2024年9月30日后发布的采购项目信息公告以及采购文件需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请各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西安高新财政金融局
2024年9月20日
西高财函〔2024〕111号-西安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制试点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