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6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办发〔2018〕53号)
发布者:辰和咨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
多年来,为解决人手少、任务重的矛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通过严格依法依规外聘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大力推进审计全覆盖,取得了较好效果。但也存在外聘中介机构不规范、审计经费保障不到位、由项目业主承担外聘费用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为进一步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保证地方审计机关经费有关规定。为保障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审计署财政部关于切实保证地方审计机关经费问题的意见》(审办发〔2007〕41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本级审计机关的审计外勤经费在部门预算中予以安排。地方审计机关应切断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经济联系,不得由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费用”。各地方审计机关应尽快组织对目前正在进行的或已签订合同尚未进行的外聘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凡存在由项目业主、被审计单位承担外聘中介机构费用的,应立即停止和全面纠正,并向地方政府报告情况,积极沟通财政部门,由地方财政承担有关外聘费用,不得再继续由项目业主、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费用。对地方审计机关或地方政府制定的不符合《意见》要求的制度、文件,应及时予以修订完善或提请政府修订完善。
二、严格依法规范聘请中介机构。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组织开展投资审计时,要牢固树立依法审计意识,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和《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等规定要求,坚持依法审计,坚持突出重点,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确定年度投资审计项目。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形,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时,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按照规定要求选聘中介机构,外聘中介机构所需费用要积极沟通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不得以任何方式由项目业主、被审计单位承担。对今后发现由项目业主、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费用的,审计署将按照规定,建议有关单位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强化外聘中介机构风险防控。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外聘中介机构的管理,督促参审人员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审计“八不准”等廉政纪律、保密纪律、工作纪律,不得利用审计职权、个人影响谋取私利。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有关投资审计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购买社会服务行为,加强外聘中介机构和投资审计的全过程监管,严格审核把关,强化审计质量控制,防范审计风险。对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严重失信和违反职业道德的社会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大通报和责任追究力度,促进中介机构更好履职尽责,更好发挥作用。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外聘中介机构参与其他审计项目的,比照该通知要求执行。